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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创业者”)在本市成功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团队创业的,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给予2500元的创业资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提供租金补贴。入驻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创业者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经营场地租赁面积、创业人数和带动就业等情况,每年给予最高8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配合)
(六)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遴选10个左右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评选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10万元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团市委配合)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七)提供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已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同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市户籍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在初创企业期间创业失败(注销工商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从创业失败次月起参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失败人员已实现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终止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提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