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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

发布时间: 2018-05-22 15:10:08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十四)加强创业项目与投资机构对接。积极搭建创业融资网上对接平台,促进创业者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的交流合作,通过风险投资、网络众筹、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解决创业者的融资难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团市委配合)


 (十五)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相关运营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六、推进创业孵化培育


 (十六)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各区、在珠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孵化基地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结合我市城市更新改造工程,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省、市合作共建,建设一个总面积10000平方米左右、容纳创业项目200个左右、直接带动就业1000人以上,集融资服务、展厅展会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与品牌推广、创业公共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产品库、创业资讯查询服务为一体的省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并力争在三年内打造建设国家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的财政奖励政策,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财政补助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配合)


 (十七)鼓励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并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配合)


 七、提升公共创业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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