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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确定读者群。比如,某出版商是某一出版领域的专家,由他来下达翻译任务,那么对出版商所精通的领域有所了解,会帮助译者很好地把握译文的意向读者群。
3. 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理解异议(2)。语篇语言学和文学理论常常区别潜在的文本(text as potential)和实现的文本(text as realization)。如果目的论坚持认为任何文本都有其目标、功能或意图,也有假定的读者群,那么异议(2)就可以理解为,目的论适用于实现的文本。文本有“累积的”潜在性,因为它适用于存在不同受众、不同功能的情况。但是,在文本实际创作时,译者头脑中有设想的功能(或是一套功能)。目的论并不否认同一文本会以多种全新的方式重现。众所周知,译文是持有“自身权利”的文本,它有自身发挥作用的潜力——这一点被威尔斯所忽视。正是这个原因,即使是潜在的文本也有其特定的目标或受众——哪怕设定的目标或读者不具体、不现实、不重要。
这又把我们带回原文和译文之间的“功能一致”(functional constancy)的问题:曼塔里(Holz-Mänttäri,1988)坚持认为“功能一致”只是翻译中的一个特例,而非规则。她针对异议(2)的论点如下 (Holz-Mänttäri, 1988:7):
翻译实践与理论常常相抵牾之处在哪里呢?在我看来,问题就在于一味追求源语文本和译本之间的对等,把它们从各自的语境中抽离出来,从而忽视了翻译过程中遭遇的问题。一个业已死亡的标本肯定不会在一把把解剖刀前躲躲闪闪,但是,这样的阐释过程得到的结果恐怕与翻译南辕北辙。
4. 尽量忠实地模仿原文是一种合法的翻译目标,笔者赞成这一观点,这在文学翻译中也屡见不鲜。真正的翻译有着充分的目的,它并不意味着译者必须为了适应译入语文化的风俗习惯而对译文进行改动加工。他只要在有必要的地方如此处理就可以了。目的论在这个环节上总是遭到不断的误解。
事实上,我们所持的是“龟兔赛跑”的原理(与Klaus Mudersbach的个人对话):不论翻译是归化通达的译文,还是标新立异的译文,都有其自身的目标。翻译目的所规定的是,译者必须有意识地、不断地按照译入语相关的原则来翻译。目的论并不涉及翻译的原则,因为这由每次具体的翻译各自分别决定。语码转换意义上的、理想忠实的翻译因此也是一个完全合法的目标。目的论只是认为译者应该意识到某种目的的存在。任何既定的目标只是许许多多可能的目标之一。(有多少目标可以实现是另一回事,我们可以假设至少在一些情况下,可实现的目标只有一个。)关键在于,一个原文并不只有唯一的或最佳的译本。
文本的每一个创作和接受都能赋予该文本一个目标,就如每个读者或从事文学的学者对每一个翻译的期待都不同一样;行为都受到目的的指导。反过来说,既然翻译是一个行为,所以必定先预设一个目标并受其指导。基于此,为了完全贯彻执行一个翻译任务,必须有一个——不论以明确的还是隐含的方式——对翻译目标的声明。每个翻译都有一个预设的任务,有时是译者给自己下达的目标(我要忠实原文来翻译……)。目的的设定所暗含的意味就是翻译的目标不必和原文的目标一致,而且事实证明,这样的一致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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