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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五章 调剂
第二十七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人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参加单考的考生不得调剂。
(九)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第二十八条 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具体调剂政策以当年调剂公告为准。
第六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复试的同时,可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公章。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三条 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和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调整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正式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身心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