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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译: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解雇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雇用。
分析:该译文明显违反了忠实原则。原文中的any person employed by the Contract or in or about the execution or maintenance of the Works被笼统地译为“执行合同的人员”,故有归纳不当及扩大文本界定范围之嫌。“执行合同的人员”内涵很广,甚至可能包括与施工无直接干系,且不受工程师干预的公司行政管理人员或法律顾问等,因而与文本原界定含义“施工或工程维护人员”差异较大。此外 misconducts himself,or is in competent or negligent in the proper performance of his duties(行为不轨、或不能或疏于准确履行其职责)也不能筒单译为“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而 whose employment is otherwise considered by the Engineer to be undesirable的漏译,更使得上段译文与原文相去甚远。
改译: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解雇由承包商雇用的参加有关工程施工或维护的任何人员, 只要工程师认为其行为不轨,或不能或疏于准确履行其职责,或因其他原因被工程师视为雇用不当;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此种人员不得再受雇于该工程。
此外,应当保留合问原件的篇章结构和格式。程式化的合同篇章结构是确保合同严谨性的手段之一,也是保证其专业性的手段,因此译文也必须采用相同的篇章结构和条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