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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9-01-08 15:05:2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删除第十七条。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条例》第十六条”;将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中“《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条例》第二十条”。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


删除第二十一条。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以及外国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删除第四十二条。


将第四十六条中“《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条例》第二十条”。


将第四十八条中“文化部”修改为“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删除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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