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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将第二十二条中“经审定的艺术考级教学大纲”修改为“本机构教材”。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二款:“开展美术专业艺术考级的考级机构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
删除第二十四条中“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