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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九条中“设立娱乐场所”修改为“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将第九条中“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修改为“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将第十条修改为“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指导。”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将第十六条“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修改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删除第十七条中“按照设立条件”。
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