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域名登记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将第十一条中“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修改为“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将第二十一条中“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修改为“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五)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13年2月4日发布)
将第七条中“设立娱乐场所”修改为“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删除第七条第二项。
将第八条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和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