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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9-01-08 15:05:2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将第八条修改为“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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