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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及时公开和更新学校基本信息、举办者基本信息、章程、规章制度、主要人员变更情况、招生考试录取办法、收费办法、学校资产和财务状况、应急事故处理等内容。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三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按规定报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营利性民办专科(高职)学校和技师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中等以下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涉及名称变更事项应由登记管理机关预核准。
第三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