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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