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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13 15:12:0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且建立和实行学校关键岗位亲属回避制度,董事会成员、校长、监事的配偶、子女及其近亲属不得在学校的财务、基建、人事、审计等关键岗位任职。


第十八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建工作作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推行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派驻党组织书记,全职在民办高校工作,其行政关系、报酬待遇由原单位或选派单位负责,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外,不得在学校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


第二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建立和开展活动,保障其依法、有序、广泛地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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