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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教〔2018〕63号
四川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三部委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日
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