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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13 15:12:0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正式(筹)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评议费用由审批机关承担。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相关决定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育专家(或关注学校办学的社会热心人士)、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构成、成员数量、成员资质、产生程序、职权和议事规则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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