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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坚持“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管。
第三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等应当依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民办教育法规和文件、批准正式设立和终止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营利性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情况、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扶持奖励和受到的处罚情况等内容,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信息推送于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
第三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