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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五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四川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及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当地教育供给状况等因素核定。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办学规模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