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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9-27 15:05:18    译聚网    江西省教育厅    


  (二十二)明确学校办学定位。

  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差异化、特色化办学之路,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学校要明确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举办研究生教育,申报授权单位和授权点。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

  加大政策推介和教育项目引资力度。积极吸引一批民间资本和优质教育品牌投资我省民办教育领域。允许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采取“借船出海、靠大连强”策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国内一流大学到江西开展高等教育合作办学。

  加强民办学校的品牌培育力度。积极推动民办高等院校与有特色、有实力的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引企入校,以校育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促进就业,就业支撑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优质的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扩大优质资源的覆盖面,鼓励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县办学,增加革命老区学生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通过人才、教育教学资源精准支持,实施民办教育品牌和特色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品牌学校。鼓励支持高水平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民办学校要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加强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进修培训、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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