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学校应将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政府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督,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各地要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报备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民办学校要落实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坚决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签订学校安全稳定责任书。贯彻落实《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强化学校安全隐患台账管理与应用。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学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要求,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学校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标准。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确保校园和谐稳定,师生安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六、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一)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权益。
落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民办学校收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统筹考虑办学成本、办学质量、办学层次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依法依规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的监管。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各类保教活动。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民办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引导开展应用型研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