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置换。在学校新建、迁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所需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新建、迁建、扩建基础设施,其相关费用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存量土地挖潜。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建设项目,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教育设施用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职业教育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七)完善学校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审批机关对章程依法备案。章程应当规定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内容,建立健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