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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9-27 15:05:18    译聚网    江西省教育厅    


  (二十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

  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民办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民办学校信息查询与认证服务,发挥其在分类登记、信息公开和规范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资金投入、学校章程等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将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并将其作为政府督导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维护办学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十)依法加强宣传引导。

  深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鼓励地方和学校先行先试。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曝光警示性强、有典型性的反面事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和举办者,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2018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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