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
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民办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民办学校信息查询与认证服务,发挥其在分类登记、信息公开和规范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资金投入、学校章程等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将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并将其作为政府督导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维护办学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十)依法加强宣传引导。
深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鼓励地方和学校先行先试。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曝光警示性强、有典型性的反面事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和举办者,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2018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