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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9-27 15:05:18    译聚网    江西省教育厅    


  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要规范教师选聘行为。合理流动教师的教龄连续计算。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合并计算。

  健全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民办学校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十五)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确保奖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学生,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六)强化部门协调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省政府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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