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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9-27 15:05:18    译聚网    江西省教育厅    


  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与财务、资产、人事、后勤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责任单位: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八)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备案制。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引导三年以上没有办学行为的机构退出办学。鼓励和引导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向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转型。

  加强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变更审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学校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九)加强财务资产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且权属证书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可以依照学校章程规定取得合法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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