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1101所,占全省学校总数的42.87%,民办学校在校生197.94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19.19%。全省民办教育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全覆盖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利于扩大教育服务有效供给,有利于促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有利于满足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以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明确“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