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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9-27 15:05:18    译聚网    江西省教育厅    


  (五)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要推动民办学校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思想政治课教师的平均收入应不低于学校其他专业教师平均水平。推进民办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打通职业发展和专业晋升通道。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建设,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人社厅、团省委、省普法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深化分类管理改革

  (六)严格实行分类管理。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简称现有民办学校,下同)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七)明确办学准入条件。

  各地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公办民办学校设置,防止教育资源短缺或浪费。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制订民办教育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办学的行为,不得将食品经营许可等非教学类许可作为办学前置条件。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不得限制。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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