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支持扶持机制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二)创新财政扶持方式。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通过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获得的项目,应享受同样的资助政策。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开展地段内学生就近入读民办中小学与幼儿园的购买就读学位工作。各级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探索建立教育发展投资公司,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三)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健全民办学校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可将学费住宿费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和知识产权用于质押贷款,非教育教学设施用于抵押贷款。鼓励民办学校探索成立学校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四)创新土地供给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对用地项目出让公告发布后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教育用地,经分类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并按时价对土地进行评估,土地价款由举办者按规定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当地政府应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