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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开展校企合作特色建设试点。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在不同范围、不同层级开展校企合作特色建设试点,联合认定一批省级特色职业教育集团,遴选一批省级校企合作特色专业(群),命名挂牌一批省级校企合作育人特色基地。
第二十一条 建设信息化平台。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健全校企合作激励机制。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示范企业建设,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县级以上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安排职业院校生均经常性拨款以及职业教育相关专项经费时,涉及办学绩效因素的,要把实习管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信厅等部门将校企合作成效作为企业评优评先、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等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金融等主管部门可以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向参与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经营性项目的长期低息的产教融合专项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经费统筹力度、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对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优惠。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职业学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为在本企业实习实训的学生支付的劳动报酬,以及根据校企协议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实训学生购买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等费用,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校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企业每年培训职工比例不少于职工总人数的30%。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和足额提取培训经费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