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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经费补助、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员工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合作开办专业,共同研发专业标准、课程体系、教学标准,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辅助产品,共同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在学生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就业创业、教师企业实践、企业职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相互提供支持;
(三)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根据企业实际与发展需求,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等质量评价工作,共建评价标准;
(六)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七)合作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合作创建产教联盟、职业教育集团、建设股份制二级学院;
(九)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相互兼职;
(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进行合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