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各市州教育(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单位: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 日
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进一步提升职业学校人才供给总体水平,加快构建湖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委《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建立校企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自觉接受监督,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人才供给、技术培训、科学研发等支持和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