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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校企合作的优秀模式和典型经验,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将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其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积极支持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对接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四条 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