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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招生、就业、收费、财务管理等信息。有关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管理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进行公示并联合惩戒。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查处无证无照办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民办学校开展办学综合效益考评,每5年对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信用等级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二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民办教育、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印发后,《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函〔2013〕61号)有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本意见冲突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为准。省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措施。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