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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第三方审计报告报备等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核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财政、审计部门会同审批机关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十三)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依法治校、诚实守信、规范办学。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
(二十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学校选址、校舍建筑和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九、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五)认真落实部门职责。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人社、民政、工商、编制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年(报)检制度和质量评价等配套政策;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公共财政扶持政策;人社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按规定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监察力度;价格部门要健全民办教育收费监管机制;国土部门要按照规定贯彻落实相关民办教育用地配套政策;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规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教育与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确定承担民办教育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
(二十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要切实转变职能,减少前置审批,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