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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保障办学权益
(十八)保障举办者合法权益。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举办者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可纳入补偿或奖励范围,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可按不高于经确认的出资额返还举办者,仍有结余的,可视情况给予举办者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捐赠、土地房产增值部分)15%的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改变校园土地、校舍的教育用途,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规范举办者从学校提取薪酬的比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代表的薪酬水平不得显著高于学校教职工平均水平。
(二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以及升学、就业、创业、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档案管理、评奖评优、伙食补贴、公务员招考等方面,与公办同级同类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民办学校如终止办学,要在同级同类的学校中妥善安排在校学生。
八、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二十一)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机构(行政班子)和监督机构(监事或监事会),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学术团体及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