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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印章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厅(委)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启用与作废
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印章根据工作需要应由厅办公室统一刻制,在公安部门备案,厅办公室发文公告和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遇有机构撤销、合并、名称变更、相关业务取消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印章持有单位必须将旧印章缴回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使用废旧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吉林省教育厅"印章的使用
1.以"吉林省教育厅"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和各类办案文书。
3.以"吉林省教育厅"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4.以"吉林省教育厅"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5.以"吉林省教育厅"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6.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7.其他需盖"吉林省教育厅"印章的用印。
(二)"中国共产党吉林省教育厅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