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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实现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民办本科高校党组织关系统一归口省委高校工委管理,其他民办学校实行属地管理。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加强民办学校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务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设立、登记、年度检查、评估考核、监督管理的必备条件和重要内容。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师队伍、辅导员队伍及班主任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大力推进学生思政、教师思政、课程思政、学科思政、环境思政等“五个思政”建设,切实加强理想信念和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二、畅通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渠道
(三)实行宽松准入。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按照“非禁即准、一视同仁、竞争择优”的原则,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