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四)完善退出机制。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办学、变更举办者权益,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应事先公告,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完善申请退出和责令强制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五)严格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
(六)依法依规办理登记。经县级以上教育或人社部门正式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的,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选择营利性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由编制部门登记,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同时举办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民办学校,如选择营利性,要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资产、财务分别入账,实行两个法人主体。原则上须在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七)规范学校属性变更。鼓励和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已按照分类登记有关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有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八)确保平稳安全过渡。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进行财务清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债务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在对民办学校清产确权、重新登记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学校实际和办学历史,分校施策,给予1-3年的过渡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严禁举办者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