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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9-25 15:40:18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湖北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四)完善退出机制。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办学、变更举办者权益,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应事先公告,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完善申请退出和责令强制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五)严格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

  (六)依法依规办理登记。经县级以上教育或人社部门正式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的,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选择营利性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由编制部门登记,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同时举办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民办学校,如选择营利性,要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资产、财务分别入账,实行两个法人主体。原则上须在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七)规范学校属性变更。鼓励和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已按照分类登记有关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有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八)确保平稳安全过渡。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进行财务清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债务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在对民办学校清产确权、重新登记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学校实际和办学历史,分校施策,给予1-3年的过渡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严禁举办者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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