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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

发布时间: 2018-06-04 15:30:2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2)如复制权所有者的身份或地址不详,则自申请人根据附件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向发给许可证的主管当局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寄出之日算起。


  (b)在其他情况下及适用附件第四条第二款时,许可证不得在寄出申请书副本后三个月期满以前发给。


  (c)如果在a项和b项规定的六个月或三个月期间,出现第二款a项提到的出售情况,则不得根据本条发给任何许可证。


  (d)在作者已停止为进行复制及出版而申请许可证的该版的全部作品复制品的发行时,不得发给任何许可证。


  5.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根据本条发给复制和出版一部作品的译本许可证:


  (1)所涉及的译本并非由翻译权所有者或在其授权下出版;


  (2)译本所用的不是申请许可证所在国的通用语文。


  6.如果某一作品某版的复制品是由复制权所有者或经其授权,以同该国同类作品相似的价格,为供应广大公众或为大、中、小学教学之用而在第一款所指的国内出售,而该版的语文和基本内容又同根据许可证出版的版本语文和内容相同,则应撤销根据本条发给的所有许可证。在撤销许可证前制作的复制品可一直发行到售完为止。


  7.(a)除b项规定的情况外,本条适用的作品只限于以印刷的形式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


   (b)本条同样适用于以视听形式复制的受保护作品或包含受保护作品的视听资料,以及用许可证申请国通用语文翻译的该视听资料中的文字部分的译本,条件是所涉及的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出版限大、中、小学教学使用的唯一目的。


  第四条


  1.附件第二条或第三条所指的任何许可证的发给,须经申请人按照有关国家现行规定,证明他根据不同情况已向权利所有者提出翻译和出版译本,或复制和出版该版本的要求,而又未能得到授权,或经过相当努力仍未能找到权利所有者。在向权利所有者提出这一要求的同时,申请人还必须将这一申请通知第二款提到的任何国内或国际情报中心。


  2.如申请人无法找到权利所有者,即应通过挂号航邮将向发给许可证的主管当局提交的申请书的副本,寄给该作品上列有名称的出版者和据信为出版者主要业务中心所在国的政府为此目的向总干事递交的通知中所指定的任何国内或国际情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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