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

发布时间: 2018-06-04 15:30:2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第三十六条


  1.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家承诺根据其宪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2.不言而喻,一国在受到本公约约束时,应按照其本国法律使本公约的规定付诸实施。


  第三十七条


  1.(a)此公约文本在以英法两种语文写成的单一文本上签署,除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此公约文本由总干事保存。


  (b)总干事在与有关政府协商后,制订德文、阿拉伯文、西班牙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以及大会指定的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


  (c)在对不同语文文本的解释发生争议时,以法文本为准。


  2.此公约文本开放供签署直到1972年1月31日为止。在此日期以前,第一款a项提到的文本交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保存。


  3.总干事应将签字的此公约文本的两份副本核证无误后转送本同盟所有成员国政府,并可根据请求,转送任何其他国家的政府。


  4.本文本由总干事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5.总干事将下列情况通知本同盟所有成员国政府:签署情况,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第三十条第二款a、b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而作出的声明的交存,此公约文本全部规定的生效情况,废止的通知和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c项、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通知以及附件中提到的通知。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