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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1.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载于附件。
2.在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b项规定的前提下,附件构成本文.(a)本同盟设一大会,由受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约束的本同盟成员国组成。
(b)每一国家的政府由一名代表作为其代表,并可由若干名副代表、顾问及专家协助之。
(c)每个代表团的费用由指派它的政府负担。
2.(a)大会:
(1)处理有关维持及发展本同盟以及实施本公约的一切问题;
(2)在适当考虑到不受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约束的本同盟成员国的意见的情况下,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产权组织”)的公约中提到的国际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国际局”) 发出有关筹备修订会议的指示;
(3)审查和批准产权组织总干事有关本同盟的报告及活动,向其发出有关本同盟主管问题的必要指示;
(4)选举大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5)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及活动,并向它发出指示;
(6)制订计划,通过本同盟二年期预算和批准其决算;
(7)通过本同盟财务条例;
(8)设立为实现同盟目标而需要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
(9)决定哪些非本同盟成员国和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间国际性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它的会议;
(10)通过对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