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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旅游主管部门送达;
(五)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之日起30日内,逐级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被许可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和证件有效期等事项或者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