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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受理场所及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使用、获取信息。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一个固定场所作为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窗口,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掌握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工作的受理人员,统一受理申请、提供咨询和送达决定,并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指示标志,引导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办理许可业务。
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旅游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时,旅游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授权事项及范围是否明确;
(三)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事项的各项受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