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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具有权限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并应当将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和委托实施的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审查旅游行政许可申请,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许可决定建议;
(二)组织旅游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送达旅游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
(四)旅游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五)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六)提供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咨询服务;
(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需要其他业务机构协助办理的,相关业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从事依法需要取得旅游行政许可活动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常见错误实例。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