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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金融机构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放大质押贷款、信用贷款规模,支持创业创新。简化贷款审批程序,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做大做强国有控股担保公司,为创业创新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提高创业贷款额度,创业者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采取自然人担保(同城自然人担保和呼伦贝尔市内异地自然人担保)或优良资产担保等多种反担保形式,降低贷款门槛。
探索设立创业创新引导资金,引导创业者向成熟型产业发展,引导优惠贷款资源向创业者倾斜。
探索设立科技金融基金,推动科技和金融相结合,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发放贷款。
建立金融咨询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常态化金融服务。引导创业创新企业主体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融资规模和降低融资成本。
六、营造创业创新社会环境
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要求,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底前实现“一照一码”。
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对进入创业园、创业创新基地创业的企业,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