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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5-03 15:15:0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职业中介活动。


第五十条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十日内到所在市(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用工单位需求,招录劳动者;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内容;


(三)依法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四)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劳动争议;


(六)协助用工单位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收被用工单位依法辞退的被派遣劳动者,并重新派遣至其他工作岗位工作或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八)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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