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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期满日;
(四)留服中心认为应当公示的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留服中心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不准确或者应予删除的,留服中心应当在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留服中心核实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
(一)公示期届满;
(二)申请人死亡,其亲友向留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停止公示;
(三)提供充分证明对他人冒名申请认证不知情,不应承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后果;
(四)申请人提起诉讼,法院裁定或者判决停止公示;
(五)依职能或者依申请发现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
(六)作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嗣后发生变化, 已无处理必要;
(七)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申请人积极主动纠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经留服中心认定已无处理必要。
第六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向留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停止公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留服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含)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认证,是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提供的全国统一身份认证服务。
本办法所称实人认证,是指国家移民管理局提供的对出入境证件持有人的人像信息一致性核验。
本办法所称所属国(地),是指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的行政归属、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所在国(地)是指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的办学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本办法所称“年”、“月”计算方式为自起算之日起至期限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六十二条 留服中心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并根据认证工作需要进行补充或者说明。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年01月28日起施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
《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涉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等同时废止。
本办法生效时尚未完结或者尚在复核期的相关申请,适用原认证办法,但适用本办法更有利于申请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