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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虽然不持有证书,但具备真实学习过程并已获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留服中心提出认证申请;留服中心经核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认证:
(一)遗失证书;
(二)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无法提交证书;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申请时无法提交证书;
(四)依据所属(在)国(地区)法律或相关规定,学位证明信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交证书,但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认证的,留服中心可以准予终止,但已经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发起核查或者申请人具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可能性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留服中心应当在认证申请受理后的 10-2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认证结果。因不可抗力、境外法定节假日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认证期限的,留服中心应当通知申请人。
因核查渠道差异,不同国家(地区)文凭证书认证所需时间不同,留服中心在网上服务大厅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支付认证服务费用。核查过程产生的第三方额外费用,申请人须直接向第三方支付。
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导致不予认证的,认证费用不予退还。
认证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留服中心按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留服中心在网上服务大厅公布退费办法。
第三章 认证核查与认定
第二十五条 留服中心开展认证活动,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信息),结合具体情形,独立作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六条 留服中心应当核查并认定下列事项:
(一)证书的真实性;
(二)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的资质与合法性;
(三)证书在所属(在)国(地区)的被认可情况;
(四)证书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
(五)证书在所属(在)国(地区)的学历学位层次及其与我国学历学位层次的对应关系;
(六)申请人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
必要时,留服中心还可以核查并认定下列事项:
(一)证书相关课程设置和颁证要求与国际、国内同类型学历学位的差异性;
(二)其他与认证有关的要素或者信息。
第二十七条 留服中心可以采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完成相关核查和认定工作: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二)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咨询、核实与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三)查询境内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国际公约以及所涉及国家(地区)高等教育资历框架等相关规定、标准;
(四)查询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
(五)通过国际组织、行业协会、民间团体、信用机构、智库等渠道获取补充信息;
(六)与相关政策制定机构或者专业组织沟通;
(七)征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八)参考既往做法与经验;
(九)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认证申请具有下列情形的,留服中心可以启动加强审查相关程序,要求申请人、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及其所属(在)国(地区)质量保障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等协助提供相关材料(信息),同时延长认证期限:
(一)相关课程设置和颁证要求与国际、国内同类型学历学位存在差异;
(二)留服中心收到公众提供的反映相关院校或者课程存在问题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