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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院校或者课程认证数据出现异常;
(四)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启动加强审查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如申请人未能通过认证,在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挽回不良影响后,留服中心可以酌情对相关个案进行再次核查和认定。
第三十条 认证期限截止,通过核查仍未获得充分、确切的证据或者信息的,留服中心可以作出研判并出具相应认证结果。认证结果出具后,留服中心应当继续跟踪核查。
第四章 认证结果
第三十一条 留服中心应当依据核查和认定后所获得的证据、信息,分别出具下列类型的认证结果:
(一)认证书;
(二)暂不认证通知单;
(三)不予认证通知单;
(四)其他形式的认证结果。
认证结果可以在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查询。
第三十二条 认证结果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认证结果出具后,认证程序终止。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根据新材料、新情况重新申请认证。
留服中心出具的每份认证结果具有唯一性,不作为其他认证申请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书经核查和认定符合认证标准的,留服中心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认证书。
认证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认证书编号;
(二)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三)证书颁发机构名称、资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的合法性;
(四)学历学位名称;
(五)颁授时间;
(六)学历学位层次;
(七)学历表述;
(八)留服中心盖章;
(九)出具日期;
(十)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认证书中使用的证书颁发机构中外文名称以及学历学位名称由留服中心确定。必要时,留服中心可以作出释明。
留服中心建设并维护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中外文名称及学历学位名称数据库,并依据准确性与一致性原则在认证书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留服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信息)在认证书中对申请人留学期间的专业领域作出符合所属(在)国(地区)高等教育学科分类的写实性描述。
第三十六条 留服中心可以依据认证标准判断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层次的对应关系。无法与我国学历学位层次实现对应的,可以与证书颁发机构所属(在)国同类型学历学位对应。确无法实现对应的,留服中心可以仅作出写实性描述。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经核查和认定符合认证标准的,留服中心均在认证书中载明其具有相应学历。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服中心不能为申请人出具认证书,但应当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行为;
(二)证书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三)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四)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五)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加强审查未通过;
(六)有较大比例的减免学分(学时)来自于境内学习经历,需确认来源;
(七)申请人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涉及无办学资质的机构;
(八)证书及其相关学习过程与所属(在)国或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认协议或者有关规定明显冲突;
(九)申请人拒绝或者逾期未能补充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