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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留服中心应当依法尊重、保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要求留服中心提供个人信息的,留服中心应当提供。
第十条 留服中心可以接受公众提供的线索或者信息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认证水平。
第十一条 留服中心在开展认证活动的基础上,可以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咨询服务,并适时为公众披露与认证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信息),以及留服中心在认证或者复核过程中所获得的其他材料(信息),归留服中心所有,由留服中心管理。
第二章 认证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提交其认证申请;未成年人提交申请的,应当书面委托法定代理人办理申请。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服务协议,知悉自己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后果。
申请人应当书面授权留服中心使用其个人信息、资料,允许留服中心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就认证有关事项进行核查;书面授权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就核查内容向留服中心披露有关信息、记录以及其他必要资料。
留服中心应当在服务协议中充分告知申请人申请认证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四条 留服中心实行一证书一认证制度。申请认证两份或者多份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份数的认证申请。一份证书内含多个学位的,申请人应当按一份证书申请认证, 留服中心出具一份认证结果。
第十五条 留服中心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公布认证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认证申请后,不得变更申请材料、修改申请信息或者撤回申请。
留服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个人身份信息应当与证书所载信息一致。因申请人身份信息变更或者证书颁发机构信息错误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不一致的,留服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信息核对、实名认证、实人认证等身份识别核验;必要时, 留服中心可以要求其提交其他措施的核查结论,包括指纹录入、字迹鉴定、同步录音录像等。
第十八条 留服中心收到认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确认通知,告知认证进度查询方式。
第十九条 申请人满足下列情形的,留服中心应当受理其认证申请:
(一)提交的证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三)身份识别核验无误;
(四)自愿签署服务协议与授权书;
(五)已缴纳认证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收到认证申请后,留服中心发现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认证中学文凭等非高等教育层次的文凭证书;
(二)申请认证参加外语培训或者攻读其他非学历教育课程所获得的毕(结)业证书;
(三)申请认证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四)申请认证国(境)外高等院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五)申请认证国(境)外荣誉称号,以及无相应学习或者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六)申请认证国(境)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
(七)申请认证的证书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人未通过身份识别核验;
(九)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十)申请人无故重复提交认证申请;
(十一)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