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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当provided that...作“但书”使用时,其之前的主句如果是单独成为一段的,该段通常以冒号(:)结尾(见例 2、3、5);但如果provided引导的“但书”与主句同属一段,则它与主句往往用分号(;)分隔开(见例4)。在普通书面英语中,使用provided that...无疑是不良的文风,if和but绝对具有与 provided that... 相同的功能。而且事实上,provided that...当 if 用的情况并不普遍,但作“但书”用的情形比比皆是。主要原因是因为使用provided that可产生该行业文书需要的风格。因为if与 but是英语中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小词,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 士认为在法律文书中使用这类小词,不能制作具有庄重风格的法律文体。当然,取代if的词非常之多,有正式程度很高的where以 及 when, in case, in the event that等等,但可以取代but以提高
其正式程度的词除了 however似乎别无选择,于是provided that, 甚至provided, however, that 都被一并滥用。此外,不少从事法律 文书写作的人士喜欢玩弄文字,喜欢在“但是”后面大做文章:写完 一个条件之后,往往觉得意犹未尽或者需要再补充一点什么,同时又不想回过头来修改前文,所以最佳的做法是来一段“但书”。有时,他们甚至觉得“但书”比前述的条件更重要,于是他们更会花样翻新,在“但书”内再加上一些花色,如将该词大写,或再添一个 always之类的强调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