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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如某一缔约国按联合国大会确定的惯例被视为发展中的国家,并在该国退出伯尔尼联盟时,将一份它认为自己是发展中国家的通知书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只要该国可以援用本公约第五条之二的例外规定,则本声明甲项的规定不应适用。
丙、只要涉及到所保护的某些作品,按伯尔尼公约规定,其原出版国家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国,世界版权公约即不应适用于伯尔尼联盟各国的关系上。
有关第十一条的决议
修订世界版权公约会议,考虑了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间委员会的问题,对此附加了本决议,特决议如下:
(一)委员会创始时应包括依1952年公约第十一条及其所附的决议而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的
十二个成员国的代表;此外,还包括以下国家的代表: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塞内加尔和南斯拉夫。
(二)任何未参加1952年公约并在本公约生效后召开的本委员会第一次例会之前未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由委员会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其第一次例会上选择的其他国家来取代。
(三)本公约一经生效,依本决议第(一)款成立的本委员会应被认为按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组成。
(四)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委员会应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
(五)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立自己的程序规则: